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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响应式网页设计?

2024年北京建设电子商务(汇总8篇)

北京建设电子商务 第1篇

(一)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情况介绍(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营业务、申请支持条款及资金金额、项目基本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四)近三年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情况表;

(五)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行业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项目单位信用报告(可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下载);

(六)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在首页、末页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北京建设电子商务 第2篇

(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通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建设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对接应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包括平台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微信小程序、独立站、网络直播等信息系统开发、软硬件设施建设等,依据审定实际投资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提升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服务能力。

支持企业开展海外仓、保税仓、直邮仓、出口集货仓等跨境电子商务仓储服务设施建设及数字化升级,包括货架、货柜、仓储搬运设备、分拣机、通关设备、查验设备、监控系统、温湿度检测及调节系统等设施设备购置,仓储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等,依据审定实际投资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在本市建设运营跨境电子商务体验店。

2023年以来,新建跨境电子商务体验店且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店内现场展示商品的库存量单位(SKU)数量不低于100种,通过线上售卖的商品库存量单位数量不低于300种,单店月均在京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额不低于20万元。

对于新建跨境电子商务体验店连续12个月房租按照实际租赁面积予以不超过3元/㎡/日的支持,单店年度租金补助金额不超过体验店实际年租金的30%且不超过50万元;对于店面装修、货架、收银设备、监控系统、体验等候区配套服务设施、线下自提业务配套服务设施等设施设备购置,线上销售平台建设等,按照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50%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支持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为助力跨境电商企业降本提质,对在2023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期间,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C、B2B业务(海关监管代码9610、1210、9710、9810)的本市企业予以资金奖励。

1.对于在京实现跨境电子商务B2C清单不低于10万单、业务规模同比增长不低于20%(申报期新开展业务企业不受增速限制)的企业(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给予每单不超过元的资金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

2.对于实现跨境电子商务B2B货品重量不低于10万公斤、业务规模同比增长不低于20%(申报期新开展业务企业不受增速限制)的本市生产型或外贸型企业(报关单经营单位),每公斤货物申报价格50元(含)以上的,给予每公斤货物不超过元的支持;每公斤申报价格在50元—30元(含)的,给予每公斤货物不超过元的支持;每公斤申报价格30元-10元(含)的,给予每公斤货物不超过元的支持;每公斤申报价格10元以下的,给予每公斤货物不超过元的支持。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

北京建设电子商务 第3篇

一是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

二是项目审核。按照隶属关系,由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填写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3)、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市商务局进行复审。为提高项目申报、审核效率,各初审单位于2024年7月30日前汇总上报第一批项目,年中可每月滚动申报,最晚于2024年11月30日前汇总上报最后一批项目。

北京建设电子商务 第4篇

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胶装,不要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一)项目申报书(附件1)。

(二)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2)。

(三)项目申报情况表(附件3)。

(四)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项目单位信用报告(可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下载)。

(五)项目涉及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项目涉及非自有房屋的,需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

(六)与投资额相对应的支出合同和支出凭证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付款、验收等。

(七)项目运营时间达3个月(含)以上证明材料(如合同、图片、视频资料等)。

(八)申报项目未获得过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证明资料(附件5),并提供近三年“政府补助”“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明细账及近三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套表)。

(九)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如统计报表、项目图片等)。

北京建设电子商务 第5篇

1.申报本次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项目资金的企业,首批应在2024年8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于9月13日前上报市商务局。后续项目向各区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25日,各区于11月15日前报市商务局。

2.市商务局按照项目资金管理相关办法,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3.项目单位同一项目若同时符合本政策及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可任选其一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已享受国家和市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支持政策。

北京建设电子商务 第6篇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

(二)同时符合本政策与《关于培育促进网络消费发展的通知》(京商电商〔2024〕8号)政策“支持条件和标准”第(二)、(三)条的,应“择一申报”,不得重复申报;项目单位同一项目若同时符合本政策及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可任选其一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三)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_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_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2024年12月31日截止。

【注释】1.“平台交易额”参照国家统计部门相关指标说明。

2.“网络零售额”参照国家统计部门相关指标说明。

北京市商务局

2024年6月19日

北京建设电子商务 第7篇

(一)支持企业搭建线上营销体系。支持企业通过入驻第三方电商平台、搭建商城网站、建设APP或小程序等方式开展线上营销,加快布局电商业务,推进数字化转型。

(二)支持企业数字化运营能力提升。支持企业开发软件服务系统,打通选品、备货、营销、售后等链路环节,实现线上线下、公域私域、运营流程一体化管理,提升选品精细化、备货柔性化、营销精准化、交付体系化、库存协同化、售后标准化等水平,有效提高运营服务能力,实现数字化运营能力升级。

(三)支持企业数字化场景应用。支持企业创新迭代电子商务新模式,发展直播电商、即时零售等新业态。支持企业运用大数据、XR、人工智能、数字孪生、高清影像、数字人等新兴技术,打造数字人导购、智能客服、虚拟场景制作等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费新场景,提升服务质量和数字消费体验。

北京建设电子商务 第8篇

(一)申报企业若为提供商品或餐饮第三方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年均(项目建设期内自然年,下同)平台交易额【注释1】应不低于1亿元,其他申报的商贸流通企业年均网络零售额【注释2】应不低于1000万元。

(二)项目已完工(分阶段实施的,应完成所申报阶段的阶段性目标)。审定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审定计划投资总额(符合支持方向的本阶段合同投资总额)的70%。

(三)申报项目线上渠道入驻、系统上线、数字化场景搭建使用时间达3个月(含)以上。

(四)同一项目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五)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近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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